反映在工作中摔倒受伤无人管
- 问政网友:李良学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6-02-03 03:01:52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招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014年12月7日,我二叔在泸县帮人打工时摔倒。请问摔倒后脑出血和脑出血后再摔倒的区别。都是自己骑车突然摔倒。雇主在什么情况下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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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2-03
 03:01:52 李良学 已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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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2-03
 13:45:18 泸县 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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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2-14
 09:55:05 泸县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6-02-14 09:55:05
泸县人社局回复
	
网民“李良学”,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咨询工伤如何认定的问题已收悉,现根据有关规定回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如果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认定为工伤的,待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再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向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未认定为工伤的,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解决。
	
如有疑问,请咨询泸县人社局医保股,咨询电话:817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