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咨询五保户死亡后柴山归属
- 问政网友:13982418988
- 问政对象:纳溪区
- 提问时间:2016-02-06 13:34:57
请问我伯母家住丰乐镇石通村六社,因是五保户,有一女,前几年伯母死亡,2O12年丰乐政府在龙滩河整理,租用伯母柴山,现社里这二年租金收为社所有,正确吗?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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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6
13:34:57 13982418988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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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5
09:07:04 纳溪区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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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7
14:50:21 纳溪区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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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
- 回复时间:2016-02-17 14:50:21
丰乐镇人民政府回复
网友:
你好!针对你反映的情况,丰乐镇政府社事办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按照现行享受五保有关政策,本人申请享受五保时,必须满足无赡、抚养人或无劳动能力的条件,五保户逝世后,山林、承包地应无条件交给村民小组所有。该五保户王美光生育一女(巫中秀),按政策不能办理五保,当时为其办理五保是出于其女出嫁后未能尽到赡养义务,但柴山、土地在五保户死亡后仍必须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因此,村民小组收取柴山租金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