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住宅加装的电梯是否需要使用单位主体资格?
- 问政网友:yfxx
- 问政对象:市市场监管局
- 提问时间:2024-07-08 15:35:07
我们单元是老旧住宅加装的电梯,最近电梯维保单位通知说,根据74号令需要单独找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使用单位,才能通过电梯年检,否则电梯会停用。想咨询一下,74号令是否有这样的要求?如有,对使用单位又有什么资质要求?是否可以由物管企业统一进行管理?针对原住宅本身的电梯又是什么样管理要求?谢谢。
-
1
2024-07-08
15:35:07 yfxx 已问政 -
2
2024-07-11
09:07:17 市市场监管局 已受理 -
3
2024-07-11
09:18:09 市市场监管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 回复时间:2024-07-11 09:18:09
网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咨询的“老旧住宅加装的电梯是否需要使用单位主体资格”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4号)第八十五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情形,即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1.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2.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3.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4.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5.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你们单元加装的电梯属于共有产权电梯,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联系电话:0830-2593529。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