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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请求解决补交社保和工龄认定

  • 问政网友:杨仲奎
  • 问政对象:纳溪区人社局
  • 提问时间:2024-08-30 10:14:29

本人杨仲奎于1987年1月退伍返乡,84年4月经泸州市民政局安置科推荐进入市民政局直属企业泸州市双扶曲酒厂工作,至1999年5月该企业破产,期间一直在该厂任职支部书记兼副厂长。

由于历史原因该企业一直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也未解决这个问题,造成本人在此12年的工龄得不到认定,社保费也无从补交,故求助社保部门协调解决本个人在泸州市双扶曲酒厂12年工作期间的社保补交和工龄认定问题。

问政跟踪
  • 1 2024-08-30
    10:14:29
    杨仲奎 已问政
  • 2 2024-08-30
    15:17:29
    纳溪区人社局 已受理
  • 3 2024-09-02
    17:12:30
    纳溪区人社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人社局
  • 回复时间:2024-09-02 17:12:30

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网友:

  您好!现将您的问政回复如下。

  经核查,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和(川人社办发〔2016〕62号)的相关规定:1.补缴1995年12月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是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且在当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仍在企业工作,原始档案记载清楚,可以补缴当地开始实施统筹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实施统筹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补缴1996年1月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办理补缴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账凭证以及其它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等。目前您可以根据补缴文件规定补充相关档案资料,补充完善后可先提供给纳溪区社保局业务经办人员初审。相关人员已与您联系沟通,您已表示知晓。

  感谢您对我区人社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如还有疑问,请拨打电话0830-4295573咨询或前往纳溪区纳江路1号区行政审批局二楼社保窗口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