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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新能源汽车应“鼓励使用”,不应“强制使用”

  • 问政网友:浮云
  • 问政对象:市交通运输局
  • 提问时间:2024-09-09 17:08:40

泸州市交通局领导:

       《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再次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五条(三)“新增和更换车辆全部为新能源车”我们认为极为不妥,理由如下:

        1、该条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0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中央、省上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政策都是“鼓励使用”、“优先使用”,从来没有“强制使用”、“必须使用”、“全部使用”,泸州市交通局此举明显没有与国家以及省上步调一致,过于急功近利、不顾民生,势必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强烈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可使用清洁能源汽车”。

    


问政跟踪
  • 1 2024-09-09
    17:08:40
    浮云 已问政
  • 2 2024-09-10
    16:08:24
    市交通运输局 已受理
  • 3 2024-09-18
    15:08:55
    市交通运输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 回复时间:2024-09-18 15:08:55

市民朋友:

         您好!您在网络问政平台建议的“新能源汽车应鼓励使用,不应强制使用。”问题已收悉,现就此问题回复如下:

         一、泸州市交通运输局将《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挂网后,道协网约车专委会经各会员单位开会讨论,经绝大多数企业表决同意提出建议:支持新增和更换车辆为新能源汽车,车辆标准不低于当前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的标准。市民也可按规定提出意见或建议。

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局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因此,我市制定相关规定以及网约车行业提出支持国家大政方针的建议跟垄断经营没有任何联系。

        二、拟采纳道协网约车专委会提出建议的原因有:1.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第二条相关内容“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2.符合规章要求(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局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3.符合省政府文件精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四川”行动计划(2022-2025)的通知》(川办发〔2022〕34号)相关内容“从2022年起,全省(除特殊地区外)新增和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4.符合省交通运输厅文件精神(《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动四川”交通运输领域实施方案(2024-2025)〉的通知》相关内容“推动公交出租(网约车)电动替代。”);5.符合《泸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精神(加大新能源车船推广,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使用新能源汽车替代传统汽车)。

       三、近期,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大力推动出租、公交新能源电动车替代传统燃油车。下一步,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后的内容推进网约车新能源替代相关工作。

      如您对上述回复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直接拨打市运管局出租汽车管理科电话0830-2593831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