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保报销生育费用问题
- 问政网友:showben
- 问政对象:江阳区医保局
- 提问时间:2024-09-11 15:32:32
城乡医保现在可以报销生育费用了吗?报销程序是什么?
报销生育费用时只能报销在保期间产生的费用吗?比如我2025年生娃,在2024年产生的产检费(2024年未购买医保)就不能在2025年报销了吗?
城乡医保报销生育费的比例是多少呢?若男方报职工医保后,女方还能从城乡医保报销生育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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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15:32:32 showben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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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09:16:29 江阳区医保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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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09:17:58 江阳区医保局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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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09:48:56 showben 已评价
- 回复单位:江阳区医保局
- 回复时间:2024-09-18 09:17:58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咨询关于“城乡生育保险报销问题”已收悉。现按医保政策规定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医保发〔2022〕44号)文件 1.第三十一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限额结算:顺产1200元、剖宫产(难产)1800元、流产100元、引产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低于限额结算标准的,按实支付。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中出现“并发症”和“合并症”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实行限额结算,按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报销,并发症”和“合并症”病种类别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2.第十三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缴费,原则上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纳下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从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集中参保缴费期外缴纳居民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月起满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3.第三十八条:在我市连续参保且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及以上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核定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支付金额的50%支付生育补助金。如其配偶已在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只补助产前检查定额补助标准的50%。
感谢对医保工作的支持!咨询电话:0830-3123929。
泸州市江阳区医保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