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是否可以报销限生育保险类药品
- 问政网友:symace
- 问政对象:江阳区医保局
- 提问时间:2024-09-11 22:28:14
请问本市的城乡居民医保,比如女同志分娩或者人流,所使用的药品,如果是目录限生育保险报销的,可否进行报销,报销比例怎么算。
之前朋友在雅安那边城乡居民保险咨询过,可以进行报销,我们泸州这边可以报销吗?
下图是23年医保目录文件第六页的说明,请问是不是我所咨询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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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22:28:14 symace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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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17:19:19 江阳区医保局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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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4
15:23:45 江阳区医保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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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4
15:25:50 江阳区医保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医保局
- 回复时间:2024-09-14 15:25:50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咨询“城乡居民医保报销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泸市医保发〔2022〕44 号)第二十五条文件规定: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限额结算:顺产1200元、剖宫产(难产)1800元、流产100元、引产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低于限额结算标准的,按实支付。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中出现“并发症”和“合并症”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实行限额结算,按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报销。
因此,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分娩或者人流,在住院医疗的情况下是按照限额报销的,可使用目录范围内“限生育保险”的药品。如您有其他疑问可咨询0830-3122092、3123929,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
泸州市江阳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