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退林还耕
- 问政网友:scottzm
- 问政对象:观兴镇
- 提问时间:2024-10-05 16:39:55
关于耕地造林后村上要伐林还耕
1:中央确有保障耕地的红线,但保障的应该是肥沃的土地,不是那些贫瘠不出产的土地。各级部门有调查过造林的贫瘠情况吗?
2:伐林还耕是强制执行吗?如果是请告知是中央或者政府哪个政令,以便我查询!
3:就已经伐林还耕的那些地方来看,根本就没有种植什么庄稼,反而给农民造成了一些经济损失。伐林还耕后农民是种地了还是丢荒在那里,相关部门是否有做过调查?若有调查数据是多少?来源是否可信?
4:若户主同意伐林是自己砍伐还是国家统一伐林,是否有补贴。若有,当地补贴是怎样的?
伐林还耕不仅保证不了耕地红线,反而给农民带来麻烦,损失。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真的是为人民服务吗?
请领导认真对待,理性对待,给人民一个交代! 最后:请在网络上回复我的问题,不要说私下联系我了。如果合理合法,没有什么是不能在这里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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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16:39:55 scottzm 已问政 -
2
2024-10-18
10:52:27 观兴镇 已受理 -
3
2024-10-18
10:54:54 观兴镇 已回复
- 回复单位:观兴镇
- 回复时间:2024-10-18 10:54:54
网友你好:
关于你反映的“伐林还耕”这一表述,主要是一些自媒体对“种树改种粮”现象的泛指,是一种简单化、概括性的“媒介语言”,而不是定义严谨、按法定程序出台的政策概念;此次流出耕地整改是对违规占用耕地种树造林的土地进行恢复,即“违规占用耕地整改复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023年四川省委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全面加强耕地用途管控,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常态化做好流出耕地恢复补充。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耕地恢复后原则上由承包人或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也可以依法依规流转进行规模化经营,提高耕地长期稳定利用的能力。违规占用耕地造林属于个人行为,需要自行整改恢复耕地,没有补贴。
以上是关于违规占用耕地整改复耕的部分文件规定,若你有其他疑问,请致电观兴镇人民政府,电话:0830-6966009.
叙永县观兴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