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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独生子女光荣证未办理是否享受城乡居民保险减半优惠

  • 问政网友:用户cd519
  • 问政对象:古蔺县卫生健康局
  • 提问时间:2024-11-15 11:50:04

我想咨询一下,父母长期在外,未及时了解和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现在是否能够补办,如果不能补办是否能够享受城乡居民保险减半政策以及达到60岁领取独生子女补助。请上级领导为我们解疑。谢谢!

问政跟踪
  • 1 2024-11-15
    11:50:04
    用户cd519 已问政
  • 2 2024-11-15
    17:18:51
    古蔺县卫生健康局 已受理
  • 3 2024-11-15
    18:02:37
    古蔺县卫生健康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古蔺县卫生健康局
  • 回复时间:2024-11-15 18:02:37

网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1.关于医保资助的问题。根据《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泸市府规〔2022〕7 号)第二十条规定:政府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按照我市同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50%执行。未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能享受该项补助政策。

2.关于补办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此,四川省对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的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补办缓冲期,即符合办理条件而未办理的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泸州市通过电视、电台、网站、官方微信、农村广播等方式开展了大量宣传,到6月30日后,考虑到实际情况又延长至7月31日。从2016年8月1日起,不再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关于奖励扶助问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2016年前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是否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必要条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古蔺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