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婚生子女独生子女补贴问题 我有几个疑问
- 问政网友:18225313569
- 问政对象:通滩镇
- 提问时间:2024-12-12 22:44:02
尊敬的工作人员:
您好,我是在父母结婚前3年出生的,我的父母在结婚后只孕育了我一人,目前我19岁,在西南政法大学读书。
不久前我母亲委托她人于贵单位申请,贵单位以“非婚生子女不享受政策”为由不予办理,遂在查阅相关规定和法条后前来问政咨询。
我的父母户籍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并且我们曾经拥有《独生子女证》,也曾获得过补贴。但由于年代久远以及父母离婚的缘故,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丢失。根据《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我的父母是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条件的。
然而,由于相关证件的丢失,我们面临着材料证明不全的问题。在此,我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补办《独生子女父母证》:如果《独生子女证》丢失,是否有补办流程?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2.其他证明材料:除了《独生子女证》,是否还有其他方式或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我们是独生子女家庭,以便补全行政机关的证明要求?
3.民政系统查询:是否可以查询民政系统,以提供相关证明,帮助我们补全证明材料?
4.非婚生子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我认为我作为非婚生子女,应当享有同等的独生子女政策待遇。同时我了解到,离婚后我随母亲生活,并不影响奖励金的领取。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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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22:44:02 18225313569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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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0:12:57 通滩镇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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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1:32:02 通滩镇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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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1:36:11 通滩镇 已回复
- 回复单位:通滩镇
- 回复时间:2024-12-17 11:36:11
网民朋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补办《独生子女父母证》
补办流程及所需材料(以四川省为例),一般来说,补办《独生子女父母证》需要先向原来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所需材料包括: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父母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离婚证、结婚证等);能够证明曾经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相关辅助证明材料(如曾经领取补贴的记录、社区或单位的证明等,虽然现在丢失了证件,但可以尝试寻找这些辅助证据)。
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具体审核以当时的办证条件为准,能否合法合规取得独生子女证),审核通过后补发《独生子女父母证》。
二、根据四川省相关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对象必须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
(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如你母亲是农村户籍,57岁时可咨询户籍所在地能否办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可以通过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根据对家庭情况的了解出具情况说明,说明该家庭只有一个子女。
三、经过合法的程序和审批,民政部门可能会配合查询相关信息,以提供辅助证明。
四、关于非婚生育问题:2005年时,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十四条规定 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 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 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
根据您的描述,推测您应该在2005年左右出生,2005年时,办理生育服务证需要先有结婚证,故非婚生育不能办理独生子女证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在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中,对于独生子女证的办理条件有明确规定,非婚生育不在其允许范围之内。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