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为啥不能享受独生子女政策
- 问政网友:用户e7488
- 问政对象:通滩镇
- 提问时间:2024-12-14 02:46:59
“方某和刘某违反计划生育,两人于1990年7月22日结婚,两人于1989年2月4日生育一女方某某(两人是先生子再结婚,不符合享受条件)”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多年前颁发了独生子女证,现在给出以上(先生子再结婚,不符合条件)等原因,不能享受独生子女政策,请问这种情况要怎样才能得到我们独生子女该享有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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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4
02:46:59 用户e7488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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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1:47:43 通滩镇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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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1:51:48 通滩镇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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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2:08:16 用户e7488 已评价
- 回复单位:通滩镇
- 回复时间:2024-12-17 11:51:48
网民朋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规定: 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 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 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
根据您的描述,您是先生育子女后领取结婚证,办理生育服务证需要先有结婚证,故非婚生育不能办理独生子女证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在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中,对于独生子女证的办理条件有明确规定,非婚生育不在其允许范围之内。
二、 根据四川省相关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对象必须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
(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如你们是农村户籍,女方(57岁)、男方(59岁)时可咨询户籍所在地能否办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可以通过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根据对家庭情况的了解出具情况说明,说明该家庭只有一个子女。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