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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参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 问政网友:ABCSJ
  • 问政对象:纳溪区
  • 提问时间:2016-03-03 10:42:15

2015年入新农保,1966年6月份出生,性别女,请问现在在参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话,是从2015年补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差额开始逐年交直到超过退休年龄五年时,一趸补交剩下年数的保险?

问政跟踪
  • 1 2016-03-03
    10:42:15
    ABCSJ 已问政
  • 2 2016-03-03
    10:48:06
    纳溪区 已受理
  • 3 2016-03-03
    14:42:48
    纳溪区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
  • 回复时间:2016-03-03 14:42:48

泸州市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网友:

你好!感谢你对纳溪区社保工作的关心和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川人社发【2013】54号、川人社发〔2014〕28号等政策规定,现就你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若已正常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按54号和28号文件规定,从城乡居保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转移按不重复缴费的原则,以正常参加我市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为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相应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在2011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时一次性补缴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常参保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参保时间记载为2011年1月1日。参保时间确认为2011年1月1日的人员,办理转移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人员,缴费至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不满15年缴费年限,继续逐年足额缴满5年(按每年公布的个体缴费标准任选一档进行缴费)后仍达不到15年的,可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男缴费至65周岁,女缴费至55周岁时,可以按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不够15年的年限)。

如还有疑问,请本人持身份证到纳溪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咨询或请拨打0830-4295573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