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购住房个税退税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 问政网友:2207
- 问政对象:江阳区税务局
- 提问时间:2025-01-17 17:22:26
本人于1月15日在“泸州发布”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一篇名为“泸州房地产优惠政策汇总”报道,报道中提及录泸州购房“税收优惠政策(一)换购住房个税退税政策。2025年12月31日前,居民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咨询电话:市税务局0830-2394352”。
本人于1月9日出售自有住房,并于1月15日重新购买住房,想咨询是否可以申请退税优惠。
于1月16日16:15致电市税务局0830-2394352,被告知不清楚该政策,可拨打税务局业务电话0830-7212366;本人随机拨打0830-7212366,也被告知不清楚该政策,可联系住建局询问。
烦请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详细告知是否有该项政策,以及该政策具体办理的地点、流程及所需资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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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7:22:26 2207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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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16:30:13 江阳区税务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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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16:33:04 江阳区税务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税务局
- 回复时间:2025-01-21 16:33:04
用户2207市民朋友:
你好!你通过网络问政转办单反映的换购住房个税退税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可知,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据您描述,您于2024年1月9日出售自有住房,并于2024年1月15日重新购买住房,那么对于2024年1月9日出售自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符合申请退税优惠政策的。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办理地点为出售自有住房时所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窗口,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二)现住房的房屋销售合同;(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房屋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报经住建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江阳区税务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