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承办: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执行:泸州新闻网

问政内容

咨询新契税税率执行时间怎样划分

  • 问政网友:山药
  • 问政对象:市税务局
  • 提问时间:2016-03-07 10:20:49

按契税新政,从2016年2月22日开始,执行新的税率(即1%,1.5%,2%),这个时间是办理产权时间还是委托办理时间?我购的房交房时间是2014年10月底,当时按照房产商的约定在交房时委托房产开发商办理相关产权证,并按原来的税率将相关税费交给了房产开发商,但在执行房产契税新政即2016年2月22日时,房产开发商尚未办理完产权交割手续。问:是否可以理解为产权尚未交割,我委托办理的契税按新的税率交纳,房产开发商应退给我差额?

问政跟踪
  • 1 2016-03-07
    10:20:49
    山药 已问政
  • 2 2016-03-07
    14:50:30
    市税务局 已受理
  • 3 2016-03-15
    15:00:39
    市税务局 已回复
  • 4 2016-03-17
    08:48:46
    山药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税务局
  • 回复时间:2016-03-15 15:00:39

纳税人,您好!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该文件从2016222日起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等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契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应以自契税的法定申报时间为准,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间。法定申报期在222日以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和缴纳的,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单纯以购房的网签时间或以申报缴纳契税的时间的表述都不完整准确。

根据纳税人委托开发商办理的情况,请根据以上说明与开发商联系沟通办理进展情况。

感谢您对泸州地税工作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