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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宅基地面积标准

  • 问政网友:用户8f155
  • 问政对象:奇峰镇
  • 提问时间:2025-02-13 19:12:36

尊敬的领导: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通告》川府规2023 4号文件中第五条,新建不占用耕地的,住房用地面积可增加每户不超30㎡。

现我准备新建住房,按规定宅基地总面积为210㎡(120㎡住房面积+90㎡附属用房面积),目前设计图纸住房面积115㎡,含屋檐面积(滴水面积)140㎡。由于没有占用基农或耕地,按上述规定可增加住房面积30㎡(即最大住房面积150㎡),同时压缩附属用房面积,保持宅基地总面积不变。

请问领导,上述是否可行?

问政跟踪
  • 1 2025-02-13
    19:12:36
    用户8f155 已问政
  • 2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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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2025-02-14
    10:24:48
    奇峰镇 已回复
  • 4 2025-02-14
    10:27:20
    用户8f155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奇峰镇
  • 回复时间:2025-02-14 10:24:48

网民朋友:

您好!您关于“咨询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问政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通告》(川府规〔2023〕4号)和相关文件规定,我镇农村宅地基按照住房用地面积(含滴水)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审批。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针对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在符合规划和合理布局的情况下,结合你户实际,经个人申请、村组开会、讨论、公示等程序同意的,可以按照文件规定审批。

感谢您的问政,如仍有疑问,可来电咨询,电话号码0830-8563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