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咨询宅基地面积标准
- 问政网友:用户8f155
- 问政对象:奇峰镇
- 提问时间:2025-02-13 19:12:36
尊敬的领导: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通告》川府规2023 4号文件中第五条,新建不占用耕地的,住房用地面积可增加每户不超30㎡。
现我准备新建住房,按规定宅基地总面积为210㎡(120㎡住房面积+90㎡附属用房面积),目前设计图纸住房面积115㎡,含屋檐面积(滴水面积)140㎡。由于没有占用基农或耕地,按上述规定可增加住房面积30㎡(即最大住房面积150㎡),同时压缩附属用房面积,保持宅基地总面积不变。
请问领导,上述是否可行?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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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19:12:36 用户8f155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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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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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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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10:27:20 用户8f155 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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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奇峰镇
- 回复时间:2025-02-14 10:24:48
网民朋友:
您好!您关于“咨询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问政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通告》(川府规〔2023〕4号)和相关文件规定,我镇农村宅地基按照住房用地面积(含滴水)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审批。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针对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在符合规划和合理布局的情况下,结合你户实际,经个人申请、村组开会、讨论、公示等程序同意的,可以按照文件规定审批。
感谢您的问政,如仍有疑问,可来电咨询,电话号码0830-8563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