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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教师产假和教师周转房相关规定

  • 问政网友:手机端用户
  • 问政对象:市教育体育局
  • 提问时间:2016-03-07 21:20:00

1.请问教师产假是否把寒暑假包括在内,具体多少天泸州市是否另有相关规定? 2.教师周转房泸州市是如何分配,为什么教师没有看到相关文件?教师结婚后是否应该分的一套房子,尤其是怀孕这种特殊情况,方便家人照顾,如果没分到房,租房是否有补贴?

问政跟踪
  • 1 2016-03-07
    21:20:00
    手机端用户 已问政
  • 2 2016-03-08
    10:01:29
    市教育体育局 已受理
  • 3 2016-03-21
    09:26:00
    市教育体育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 回复时间:2016-03-21 09:26:00

网友你好,你咨询的事项回复如下:

一、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中回复:“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可否延长寒暑假时间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执行。”因此,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此项如有疑问,请电询:3193863

二、教师周转房问题:

(一)、关于教师福利房分配政策。

我市于1998年起即取消企事业单位福利分房政策。教师个人购房、租房均由教师本人负责,单位不再进行补贴。

(二)、关于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管理。

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于2012年印发《四川省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规定:

1、农村教师周转宿舍使用范围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包括县城和城关镇学校,藏区除外)的教师,主要面向特设岗位教师、支教和交流教师(包括大学生志愿者西部支教教师、异地交流教师和顶岗实习师范生)、离城镇较远的边远艰苦地区教师、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等。

2、农村教师周转宿舍管理采取“产权公有、学校管理、教师使用”方式。

3、入住农村教师周转宿舍,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任职学校初审,县农村教师周转宿舍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县内公示无异议后方能入住。同时,学校与入住教师签订农村教师周转宿舍使用协议,明确教师周转宿舍的使用年限和相关责任。入住教师应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保护好宿舍内的各种设施,不得改变周转房结构、用途或擅自进行装修。

4、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可向入住教师(不含特岗和支教老师)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应纳入县级财政专户管理。教职工缴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待退还周转宿舍时,经学校验收同意后,由县级财政如数退还本人。

5、使用农村教师周转宿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农村教师周转宿舍:

A.已调离学校、自动离职、辞职、退休、死亡以及被开除者;

B.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者;

C.改变住房用途、从事非法活动者;

D.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不符合入住条件者。

  此项如有疑问,请电询:3193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