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承办: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执行:泸州新闻网

问政内容

金科美院在购房合同中对消费者制定了有违法律的条文

  • 问政网友:15881396001
  • 问政对象:况场街道
  • 提问时间:2025-03-02 13:19:22

金科美院的购房合同中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89个工作日,大概就是三年零二个月,显然违约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90日内。第二就是对于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的规定:十万分之一。我们购房这最低按照现在的贷款利率都是3.0%,显然违约金明显过低,有失公允!

问政跟踪
  • 1 2025-03-02
    13:19:22
    15881396001 已问政
  • 2 2025-03-03
    15:43:15
    况场街道 已受理
  • 3 2025-03-03
    15:45:42
    况场街道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况场街道
  • 回复时间:2025-03-03 15:45:42

来信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初步证明反映对象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本部门不能对其作出处理;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规定,若来信人认为消费权益收到侵害,可通过相关事权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