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执行中增加权利人信息
- 问政网友:袁策
- 问政对象:龙马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提问时间:2025-03-05 15:38:30
尊敬的领导:
老家在通知进行农村房地不动产信息收集确权:“各位社友,请你们在这个星期内把你家户主的身份证,户口本,有房子土地使用证的一同,去复印交到村上”。
我原籍在农村,因以前政策原因就读大学需要外迁户口将户口外迁,现在农村的户口本上只有我父母的信息,按照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根据该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等规定,“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第十三条(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依法保障了我们这类“户籍曾经在”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义务,希望在此次农村房地不动产信息确权中,能增加我们这类“户籍曾经在”但农村户口本上没有信息的人员在农村房地不动产信息中的权利人信息登记,现在通知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中还是按照旧有农村户籍信息登记的方式进行,没有充分考虑到其他权利人的合理权利保障,建议进行政策宣贯改进,依法保障我们相应的宅基地基地使用权权利,减少后续又再次申请补加的麻烦。
-
1
2025-03-05
15:38:30 袁策 已问政 -
2
2025-03-05
18:23:50 龙马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已受理 -
3
2025-03-11
09:30:50 龙马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已回复 -
4
2025-03-11
16:52:37 袁策 已评价
- 回复单位:龙马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回复时间:2025-03-11 09:30:50
问政市民朋友:
您好!您提交的网络问政收悉,经查,现回复如下: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泸州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知道意见》(泸市府办函〔2017〕46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房产手续后,因外出务工、参军、升学等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办理农房登记的,应由所在地的村组出具证明,并经乡镇审核,应于登记发证”规定,你可持相关材料向组村、镇提出申请。
感谢您的问政,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