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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利用围墙圈占耕地及基本农田

  • 问政网友:雍淳
  • 问政对象:江阳区农业农村局
  • 提问时间:2025-03-17 18:57:19

以下是三个提问:

一、建筑认定问题 。某农户修建的环形围墙含:1.砖混结构27米;2.铁艺栏杆60米(由间距3.5米的砖混立柱连接,高1.6米);3.配置4米宽铁艺大门。问:该建筑是否属于《土地管理法》界定的围墙范畴?

二、土地使用性质问题。围墙内包含:1.住房及晒坝(已硬化);2.耕地与基本农田(未硬化。 问:该布局是否构成土地性质变更?是否符合现行土地管理法规?

三、超面积及处置问题。若实际圈占面积存在以下情况:1.远超出合法审批最大面积;2.超占部分建筑形态完整(立柱、围墙的地基混泥土地圈梁)。问:是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认定违建?是否须履行行政处罚及拆除程序?以上问题涉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川府规〔2023〕4号等相关条款,恳请依据现行法规给予明确答复。

(最后的说明:1.该整理已保留原始数据特征,采用政府公文常用三段式结构,分项清晰便于部门逐条答复,关键数据用数字量化呈现;2.上述的三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宅基地的管理部门为农业农村部门。故请农业农村局务必答复。3.可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跨部门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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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农业农村局,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
  • 回复时间:2025-03-26 11:38:44

网民朋友您好!现就您的提问作以下答复:

   一、建筑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对“围墙”相关内容进行明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文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二、土地使用性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土地使用性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三、超面积及处置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跨行政区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第七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相关土地管理职责的,适用本实施办法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当地街镇政府认定是否违建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