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修建住房及庭院,所建围墙衍生的相关问题
- 问政网友:雍淳
- 问政对象:市农业农村局
- 提问时间:2025-03-28 12:12:55
咨询事项:现拟在农村修建住房及庭院围墙,围墙结构为混泥土地圈梁、立柱与铁艺栏杆组合形式。针对该围墙建设涉及的土地、规划及审批问题,特咨询以下事项:
一、用地性质问题。围墙占用的土地若为农用地(含一般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是否需要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建设审批问题。围墙的修建是否需要向乡镇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设审批?如需审批,具体流程如何?
三、面积限制问题。围墙围合的庭院面积是否有明确限制?是否需与宅基地总面积挂钩?
四、农田保护问题。围墙围合范围内是否允许包含农用地或永久基本农田?若存在此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五、权属界定问题。围墙本身是否属于宅基地的组成部分?其权属是否需单独登记或备案?
六、庭院面积审批问题。围墙围合形成的庭院占地面积(如超出审批的原宅基地范围),是否需要额外审批?审批依据是什么?
七、建设范围限制问题。围墙是否必须严格建在宅基地确权范围内?若超出宅基地红线,需履行哪些程序?
最后,恳请贵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规,逐条明确答复,以便依法合规推进建设。如审批需提供材料,请列明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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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12:12:55 雍淳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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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09:57:50 市农业农村局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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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
16:45:54 市农业农村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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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
16:49:33 市农业农村局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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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9
13:02:05 雍淳 已评价
- 回复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 回复时间:2025-04-08 16:49:33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农村修建住房及庭院,所建围墙衍生的相关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用地性质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若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建设审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面积限制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
四、农田保护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文件规定,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如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并从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权属界定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六、庭院面积审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七、建设范围限制问题。该问题见上面第三点回复。
感谢你对农村住房工作的关注,祝你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