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粮站设施不动产过户权益的咨询函
- 问政网友:18084947517
- 问政对象:纳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提问时间:2025-03-31 19:30:55
恳请贵单位指导并协助办理粮站设施不动产过户风险防控手续,确保未来能依法完成产权转移登记。
事实与理由:
交易背景
本人于2020年7月与纳溪乡镇一对夫妻签订《粮站设施转让协议》,购买其共同持有的位于纳溪区乡镇的粮站设施(含划拨性质土地)。协议已明确约定产权转移义务,且本人已全额支付合同款项,但因土地划拨性质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过户。
履约障碍
因我方暂未筹措到土地出让金,双方协商暂缓办理过户。卖方出具书面承诺:"若未来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本人(及配偶)将无条件协助完成"。
现存风险
(1)卖方履约能力风险:目前,卖方之一罹患重病,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身故,导致无法履行协助义务;
(2)继承风险:若卖方不幸身故,其继承人对交易不知情或拒绝配合,将导致过户程序陷入僵局。
诉求:
为避免未来因卖方履约不能或继承纠纷导致本人权益受损,特向贵单位咨询以下事项:
能否通过法律程序固化卖方义务,并受到不动产中心认可?
是否可引导卖方办理委托公证,将其过户权利授权第三方(如亲属或本人或本人亲属)行使?
若卖方身故,其继承人是否需通过遗产公证确认交易有效性?需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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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19:30:55 18084947517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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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11:49:38 纳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已受理 -
3
2025-04-07
15:33:12 纳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回复时间:2025-04-07 15:33:12
网友:
您好!现将您的问政回复如下:
经核查,您担忧的事项为卖方无法协助您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规程》5.2.2条规定,“因买卖、设立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c)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您可持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单方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如还有疑问,请可咨询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不动产登记站,电话0830-4281218。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溪区分局
2025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