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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因身体存在有下肢残疾,在教师资格体检过程中遇到障碍”的求助

  • 问政网友:酒城用户230621_UMPJ
  • 问政对象:江阳区教育体育局
  • 提问时间:2025-04-18 01:40:49

教师资格体检特殊情况说明

尊敬的泸州市江阳区教育局领导:

您好!

拟申请认定小学学科教师资格证。因身体存在有下肢残疾,在教师资格体检过程中遇到障碍。现特此说明个人实际情况及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1. 身体状况与适应能力:本人虽存在右下肢肢体残疾,但穿戴常规裤子、鞋子后,外观上无明显肢体缺失迹象。长期系统的康复训练与适应性锻炼,使右下肢保持良好运动功能,日常行走、站立、上下楼梯等活动均不受限。经医学评估及实际验证,本人肢体功能状况完全符合教学场景需求,不属于《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中“一肢体不能应用者”范畴,完全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2. 专业能力与教学信心:本人通过教师资格证笔试面试,非常热爱教育事业。

3. 健康承诺:我承诺在教学过程中,将始终以学生安全与教学质量为首要目标,不因身体状况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恳请局长能够考虑我的实际情况,协调相关医院重新评估我的体检结果,为我出具客观、公正的体检合格证明。我承诺,若能获得宝贵的机会,必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严谨的态度投入到教育工作中,用知识和爱心培育每一位学生,为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

2025年4月

问政跟踪
  • 1 2025-04-18
    01:40:49
    酒城用户230621_UMPJ 已问政
  • 2 2025-04-18
    10:19:28
    江阳区教育体育局 已受理
  • 3 2025-04-29
    15:19:03
    江阳区教育体育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教育体育局
  • 回复时间:2025-04-29 15:19:03

网友,您好!

 我局接到您对教师资格考试体检认定标准中对残疾人不合理的反映,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是我国教师职业准入的法律依据。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具有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明确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川教[2004] 295号)中的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5.胸廓明显畸形,脊柱严重侧弯超过4厘米、前凸或前后凸、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肌肉萎缩,肌力二级以下者。肢体有明显残缺,影响功能者,如短臂畸形、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教师职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教育对象是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都对教师要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范事故风险提出要求。教师承担的任务较重,除了承担课堂教学外,还承担了大量带领学生参加运动、劳动、综合实践、研学旅行、家访等育人工作、安全值守等任务。在突发灾害面前,教师还需承担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因此,相关政策对教师资格获得者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提出要求,是针对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提出的行业要求,并非对残疾人的歧视。

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江阳区教育体育局:0830-3123593。
        感谢您对江阳教育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