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教育专项附件扣除印证材料相关问题的咨询
- 问政网友:dyys
- 问政对象:泸县税务局
- 提问时间:2025-04-29 18:46:10
我在2021年至2024年就读川北医学院护理学本科继续教育,第一次审核不通过,电话通知提供学籍信息,我在学信网下载了“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报告上明确了身份信息、学号信息,也明确了入学时间是21年3月1日,离校时间是24年1月19日)。二次提交后个税审核意见依然是“申报的继续教育存在待核实的事项,且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退税的合理性,故不予同意本次退税申请”。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学历继续教育要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只提到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需要留存、提供相关材料。在网上找了税务部门官网信息,没有提到还需要提交其他资料。审核意见也没有明确提出需要提供什么具体资料。请问我还现在应该提供什么具体证明材料呢?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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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18:46:10 dyys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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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10:23:46 泸县税务局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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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1:30:45 泸县税务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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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5:43:45 泸县税务局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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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5:55:23 dyys 已评价
- 回复单位:泸县税务局
- 回复时间:2025-05-06 15:43:45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上反映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问题已收悉,我单位经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1.你上传的教育部学籍信息验证报告显示,自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1月19日,在川北医学院护理学专业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层次学习,因此据此判断2024年1月,你可以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核实结果及处理意见。经核实,情况属实,您符合退税要求,请您重新提起退税申请。
3.沟通情况。泸县税务局已与纳税人家属联系,纳税人家属已知晓办理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泸县税务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