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相关事宜
- 问政网友:W9FDRB11
- 问政对象: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提问时间:2025-05-07 16:37:31
咨询两个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事宜。
一、在2018年左右实行用地双挂钩政策房屋拆除并补偿后,
一是房屋拆除补偿范围是以房屋滴水线为界还是房屋墙体外侧为准?
二是房屋拆除后,宅基地土地性质转为耕地,所有权归属集体,但使用管理权应归还村集体(不属于原宅基地人承包经营范围,应由村集体自行管理或进行调整、分配),还是原宅基地人(原宅基地人在房屋拆除后已搬到外村居住务农)?
三是若原则上宅基地复垦后使用权归属原使用人,是否有依据(请明确)?
四是若原使用人已实际搬移本村,并现场土地已荒芜,村集体是否有权利和义务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二、在农村村民签协议买卖了“五保老人”的房屋,五保老人已过世多年,买方村民已实际搬移本村,在外村居住务农,此交易的房屋已6年以上无人居住,且目前已倒塌。请问此宅基地是否不应属于买方,应由村集体收回统一管理?请逐条帮忙解答回复,万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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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6:37:31 W9FDRB11 已问政 -
2
2025-05-08
17:45:15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受理 -
3
2025-05-15
15:50:00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回复时间:2025-05-15 15:50:00
网友W9FDRB11,你好!
关于你提出的两个问题,现根据相关政策回复如下:
一、关于双挂钩房屋拆除补偿范围和土地权属调整等问题
(一)古蔺县的房屋拆除补偿以外墙为界,不以滴水为界。根据《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古府办〔2018〕29号)第四条执行政策标准:“涉及拆旧复垦的,按建筑占地面积进行补偿,建筑占地面积以外墙为界进行丈量”。
(二)土地权属以乡镇确定的权属调整方案为准。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44号)第一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增减挂钩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和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实施拆旧复垦和农民集中安置建新,落实复垦后耕地的管护和有效利用等工作”。《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古府办〔2018〕29号)第七条,由项目所在乡镇“制定集体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负责挂钩项目实施前、中、后的土地权属调整,协调处理挂钩项目实施出现的纠纷”。具体执行中,多数乡镇(街道)仍由原宅基地使用人负责持续耕种。
(三)发包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发包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第二十八条,由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确定。确定结果接受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因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是否将复垦后土地归原使用人,县农业农村主部门和乡镇(街道)可进行政策指导。
(四)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抛荒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殊情况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确定。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因此,通过成员大会移出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程序收回其土地并重新发包。
关于抛荒后回收经营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根据《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人实施方案>的通知》(古府办〔2025〕25号):“房屋坍塌或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凡未经登记确权房屋不受法律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行使权力。但各地处理该类问题做法不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本村情况妥善处理经营权回收问题。
二、关于“五保户”、房屋买卖和宅基地回收问题
关于“五保户”的房屋产权问题。根据《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人实施方案>的通知》(古府办〔2025〕25号)第七条第6款“‘五保户’宅基地上的房屋,可确权给五保户;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去世后,其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应确权或变更为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关于本村内房屋买卖问题。根据《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人实施方案>的通知》(古府办〔2025〕25号)第七条第7款“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买卖等方式取得宅基地和房屋,且符合一户一宅等法定条件的,可以确权给买受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房屋允许买卖,但买方应符合“一户一宅”或面积不超过法定面积等条件。
关于宅基地回收问题。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抛荒问题参照本文第一条第4款回复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土地发包和房屋确权等问题,关系群众重大切身利益,且实际情形复杂多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行使权力时,应精学细研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慎重处理。既要保障当事人合理权益,保证公平公正,又要维护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