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未设置专用排烟管道,是否可以在住宅楼底商开设烧烤店
- 问政网友:18909088177
- 问政对象:江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提问时间:2025-05-17 23:03: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如果住宅楼底商在没有排烟管道的情况下,开设烧烤店,配有油烟净化设施,那是否可以抗辩上述条款?有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理、同时排烟达标就可以在住宅楼底商开设烧烤店吗?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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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7
23:03:23 18909088177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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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0:31:56 江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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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6:18:10 江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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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6:26:41 江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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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回复时间:2025-05-30 16:26:4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关于“未设置专用排烟管道,是否可以在住宅楼底商开设烧烤店”的问题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回复如下:
烧烤店属于餐饮服务项目。若上述餐饮服务项目存在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情况,我局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感谢您对网络问政平台的关注,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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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江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