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按竭抵押方式购房房产契税纳税时间
- 问政网友:山药
- 问政对象:市税务局
- 提问时间:2016-03-15 11:23:59
按竭抵押方式购买房产契税纳税时间为购房人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9]613号 发文日期:1999-09-16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时均为先收相关税费再进行房产交割,该文是否理解为按竭、抵押贷款交易缴纳契税的时间为购房人和原产权人产权实质性转移的时间?如果在契税新政前开发商收了相关费用,未完成产权转移,而在契税新政后完成产权交割,则按竭、抵押贷款购买房产交契税按新政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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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5
11:23:59 山药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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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5
15:02:35 市税务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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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8
16:27:02 市税务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税务局
- 回复时间:2016-03-18 16:27:02
纳税人,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等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财税(2016)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是从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对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条件,应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判断。
三、对在2月22日及以后发生的纳税义务和应纳税款符合财税(2016)23号文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对于在2月22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和应纳税款,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未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内缴纳的,不应享受该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感谢你对泸州地税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泸州市地税局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