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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小区住改商问题

  • 问政网友:zl2025
  • 问政对象:江阳区市场监管局
  • 提问时间:2025-05-30 15:32:16

恒大城9栋104号违规将住房改成门市,说还办了营业执照,况场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还让物业回复说现在住改商不用楼上全部业主同意,请问这位工作人员有学民法典吗,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一级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什么叫一致同意,怎么就不用楼上全部业主同意了,每次一经过看都那满屋的广告就心烦,拉低小区档次,扰乱小区秩序,贵所办证都不审核的吗,还是是另外的价钱???

问政跟踪
  • 1 2025-05-30
    15:32:16
    zl2025 已问政
  • 2 2025-06-03
    09:44:39
    江阳区市场监管局 已转交
  • 3 2025-06-10
    17:09:08
    江阳区市场监管局 已受理
  • 4 2025-06-10
    17:10:47
    江阳区市场监管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市场监管局
  • 回复时间:2025-06-10 17:10:47

网友您好!现就您问政的问题回复如下: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6月3日对你反映的地址“恒大城104号”进行现场检查,该处已登记为“泸州丽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系正常经营状态。

经核查:“泸州丽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20日,成立时的企业住所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世纪城H公馆2111”。2024年8月21日,该公司企业住所变更为“泸州市江阳区华美路一段100号9栋二单元104号”,提交变更登记材料明细为: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决定、公司章程、原公司营业执照、住所使用材料(房租合同、不动产证复印件、有业主签字的非商业用房用作经营用房相关事项承诺书),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泸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我局已告知该公司在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及时变更企业住所。如仍有纠纷,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6月6日上午多次拨打你的电话均无人接听。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6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