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征地土地附着物和卫星定位不一样 请有关部门给我解答一下
- 问政网友:吴先
- 问政对象:太伏镇
- 提问时间:2025-06-12 11:27:10
由于土地旁边有竹林,之前卫星定位看到竹子就把我们的土地定成了竹林,实际上是旱地种的果树,赔偿款也是按照旱地上的果树赔的,但是提交社保面积时却给我们写成竹林,并没有更改地类名称。
我就想咨询一下到底以什么为主,明明二次点过青苗的,点青苗的时候征地部门的工作人员实地也是去看过的,实地赔偿款也是按照旱地果树赔的,为什么不把地类名称改过来,难道按照果园赔偿款领赔偿的地还不能算是社保面积吗?请有关部门给我解答一下!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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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1:27:10 吴先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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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1:54:36 太伏镇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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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6:59:01 太伏镇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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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太伏镇
- 回复时间:2025-06-13 16:59:01
尊敬的“吴先”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征地土地附着物和卫星定位不一样,请有关部门给我解答一下”已收悉,经自然资源所核实,现回复如下:
征地拆迁时,征地工作组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 3号)文件规定,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进行清点,并进行补偿。地类认定和划分是由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确定。农转非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 6号)第十一条等规定,土地被部分征收的按人随土地走的原则,享受安置人数以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以上内容,已经同您进行了电话沟通!
对上述回复如有疑问,请咨询太伏自然资源所,电话:0830-8602157。。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