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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诊所售卖无标签标识的炮山甲制品中药饮片是否违法

  • 问政网友:HEHEJIXIA
  • 问政对象:市市场监管局
  • 提问时间:2025-07-19 21:25:10

请问市场监督管理局,诊所售卖无标签标识,无“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专用标识”的炮山甲制品中药饮片,该行为是否违法?

问政跟踪
  • 1 2025-07-19
    21:25:10
    HEHEJIXIA 已问政
  • 2 2025-07-23
    15:27:06
    市市场监管局 已受理
  • 3 2025-07-24
    11:53:10
    市市场监管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 回复时间:2025-07-24 11:53:10

网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咨询的“诊所售卖无标签标识的炮山甲制品中药饮片是否违法”收悉,现回复如下:

穿山甲作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入药受到严格控制。按照原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至2008年3月1日起,所有含穿山甲片的成药和产品,须在其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后方可进入流通。穿山甲原材料仅限用于定点医院临床使用和中成药生产,并不得在定点医院外以零售方式公开出售。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穿山甲保护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24〕67号):各级林草、中医药、药品监管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穿山甲保护管理,林草部门负责穿山甲资源保护管理,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中医医院临床使用穿山甲甲片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使用穿山甲甲片的药品生产销售监管;省级林草部门要强化对本省穿山甲甲片合法库存持有者的监督核查,及时根据行政许可情况更新穿山甲甲片库存数量;省级中医药主管和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辖区内利用穿山甲甲片的医院和制药企业;各单位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穿山甲甲片滥用。

该诊所是否属于可临床使用穿山甲的定点医院,建议向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咨询。

市民朋友如发现诊所售卖无标签标识、无“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炮山甲中药饮片制品,可提供相关违法线索反映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以供进一步调查处理。

如有疑问,可咨询我局药品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830-2592383。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