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企业住所变更相关问题
- 问政网友:suchao
- 问政对象:江阳区市场监管局
- 提问时间:2025-07-24 10:31:52
前期贵局回复其他市民““泸州丽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20日,成立时的企业住所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世纪城H公馆2111”。2024年8月21日,该公司企业住所变更为“泸州市江阳区华美路一段100号9栋二单元104号”,提交变更登记材料明细为: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决定、公司章程、原公司营业执照、住所使用材料(房租合同、不动产证复印件、有业主签字的非商业用房用作经营用房相关事项承诺书),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泸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登记。”请问贵局是否收到《泸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中的“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材料,反正我们业主都没有同意过,也未签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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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0:31:52 suchao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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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1:27:36 江阳区市场监管局 已受理 -
3
2025-07-28
11:31:38 江阳区市场监管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市场监管局
- 回复时间:2025-07-28 11:31:38
网友您好!现就您问政的问题回复如下:
经核查:泸州丽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办理公司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将企业住所变更为“泸州市江阳区华美路一段100号9栋二单元104号”,其提供的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提交有住改商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材料:即业主签字的非商业用房用作经营用房相关事项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之规定,我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变更登记进行形式审查。并严格按照《泸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收取申请材料,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确认登记并核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之司法解释。有利害关系业主为本幢建筑物的其他业主,截止目前,我局暂未收到符合上述条件居住于该公司现住所“江阳区华美路一段100号9栋二单元104号”所在楼幢的有利害关系业主不同意该公司住改商的书面反映材料。如果收到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反映材料,我局将依法调查。
《非商业用房用作经营用房相关事项承诺书》第四条:"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仍有纠纷,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之规定,住改商问题建议您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7月25日上午11:20左右将上述回复与您进行电话沟通,您表示已知晓。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