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城一号二次供水能耗费的咨询
- 问政网友:请加我雷锋
- 问政对象:市发展改革委
- 提问时间:2016-03-20 21:55:43
市工商局,你好:
近期酒城一号处于交房阶段,作为买方的我们才得知需要交纳一个二次供水能耗费。在购买初期,作为买方的我们曾咨询过销售部,销售人员未对该点进行强调或者提醒,试问,这样是否是欺瞒消费者?给消费者的选择造成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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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0
21:55:43 请加我雷锋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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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6
09:29:15 市发展改革委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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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6
10:31:00 市发展改革委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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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8
15:40:42 市发展改革委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 回复时间:2016-04-08 15:40:42
网民朋友:
您好!您于2016年3月20日在泸州网络问政平台上“咨询酒城一号二次供水能耗费问题”的提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二次供水概念及加价收费依据问题。所谓二次供水是指: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加压、储存等设施供给用户的供水。其加价应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泸州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规范城市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市发改价资[2013]88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二次供水加价范围、方式问题。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泸州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规范城市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市发改价资[2013]887号)文件规定,二次供水加价范围为:二次供水设备的电耗和水损(与水司结算的贸易结算总表读数与各户表读数的差异);加价方式:一是对二次供水产生的电耗和水损,实行按实分摊;二是物业服务双方约定将二次供水产生的电耗和水损计入物业管理费,不单独对二次供水实行加价。具体选用何种方式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三、关于酒城一号目前收取二次供水费用问题。经调查,酒城一号收取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是在我市三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60元/吨)基础上,加收预估二次供水所需的电耗和水损费用构成的。目前我委已要求酒城一号物业公司严格按照《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泸州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规范城市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市发改价资[2013]887号)文件规定,对二次供水产生的电耗和水损,采用按实分摊方式执行。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