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铅店街片区拆迁
- 问政网友:用户fd736
- 问政对象:南城街道
- 提问时间:2025-07-28 15:45:44
你好,根据民法典中被征收,征用时用益物权人是需要获得相应补偿的,请问在铅店街片区征收中是否对用益物权人这一主体进行了补偿,如不需要补偿,是否合法,也请告知原由,如已补偿,请告知钱款去向及明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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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5:45:44 用户fd736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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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5:06:04 南城街道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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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5:10:37 南城街道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南城街道
- 回复时间:2025-08-04 15:10:37
市民您好,针对您根据民法典中被征收,征用时用益物权人是需要获得相应补偿的,请问在铅店街片区征收中是否对用益物权人这一主体进行了补偿,如不需要补偿,是否合法,也请告知原由,如已补偿,请告知钱款去向及明细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以及《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系以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征收人,另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规〔2023〕3号)文件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征收出租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根据以上规定,安置补偿对象亦是房屋所有权人。
您提到的用益物权人是需要获得相应补偿的问题,因您与被征收人之间属于租赁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在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后,您与被征收人间的权利义务,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友好协商;需搭建协商平台的,征收工作小组或所在社区也将根据您们双方的需求提供对应服务,积极帮助租赁双方在依法、公平、公正原则下进行友好协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不能协商处理的,租赁双方均可依法起诉维权。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合法的方式主张您的权利。如有需要其他协调、帮助的,街道、社区也将积极通过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