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关于公共建筑设计重大变更重新核定单价问题
- 问政网友:用户34730
- 问政对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提问时间:2025-07-29 11:18:33
总承包单位与业主单位设计变更核价过程中,工程量增加百分之几百甚至百分之几千,属不属于重大变更?由于原中标单价低于市场价,泸州市建筑工程造价站有没有相关规定单价需要重新认定?业主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能否强制要求施工单位接受指令?请相关单位明确一下,谢谢!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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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1:18:33 用户34730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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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0:03:1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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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0:03:5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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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回复时间:2025-08-01 10:03:56
网友您好,质量保障中心已于7月30日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一、您咨询的问题属于合同履行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履行过程中是否有违约行为需通过司法裁判,我单位无此职能;三、处理意见已与来电人沟通,可根据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处理,如自行协商、向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中心申请纠纷调解、提请仲裁或诉讼等。
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