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生子女政策规定条件相关问题的咨询
- 问政网友:用户68903
- 问政对象:泸县卫生健康局
- 提问时间:2025-08-07 21:02:12
我想问一下,下面是牛滩的独生子女政策,福集镇政策一样吗,在哪里问呢
请各队长再次核对以下名单内人员是否为独生子女父母(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如是符合条件的,请通知以下人员在8.18-22日到政府一楼右手边第三间办公室带上相应的资料进行奖扶的系统录入,如果错过时间后果自负。特别注意:现新政策是如果再婚的,未违反规定的一方也是可以办理这个独生子女奖扶的。如有之前不符合规定,但现又符合新政策的今年也可以办理。如有遗漏的还烦请及时联系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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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21:02:12 用户68903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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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08:18:10 泸县卫生健康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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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7:00:28 泸县卫生健康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卫生健康局
- 回复时间:2025-08-11 17:00:28
网民朋友:
您好!您咨询的“独生子女政策规定条件相关问题”已收悉,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按照《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卫规〔2022〕1号)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2.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5.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同时,关于现存子女计算问题文件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接各自生育和收养情况分别判定。夫妻婚姻关系多次变化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继子女,如产生继子女关系的婚姻关系解除,该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经调查核实,您岳父是初婚,岳母是再婚,岳母再婚前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后与您岳父又共同生育一子女,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并计算,现存3子女,不符合享受奖励扶助的条件。
泸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于8月8日与您电话联系沟通,您表示已知晓相关政策情况。如仍有疑问,请咨询泸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联系电话:0830-819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