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揽胜江语美佳居物业未按前期物业合同收取费用
- 问政网友:hanzhihui
- 问政对象:合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提问时间:2025-08-12 19:38:58
揽胜业主与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第六条 车位使用及车辆停放服务费(一)有产权车位、车库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使用人按地下车位40.0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按字面意思物业收取的是车辆停放服务费,业主要在车位停放车辆后才向物业缴纳该笔费用。然而物业公司未按《前期物业合同》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购买车位的业主不管是否在车位停车每月都要缴纳40元车位停放服务费。
如果贵局也认为不管是否停车也要缴纳该笔车辆停放服务费,那请解释一下合同第六条是什么意思。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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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
19:38:58 hanzhihui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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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
17:49:08 合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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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09:00:05 合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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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1:16:07 hanzhihui 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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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合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回复时间:2025-08-26 09:00:05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反映的“揽胜江语美佳居物业未按前期物业合同收取费用”已收悉,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您小区于2020年12月交付使用,由四川江语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至今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产权地下车位40元/个.月的服务费,物业服务内容应包括清洁、照明、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此,在物业公司已履行地下车位相关物业服务事项的条件下,即使产权车位未停放车辆,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若您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条款存在异议,认为物业公司不应该收取地下车位服务费的,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相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以维护自身合法
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