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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2011年非婚生子现如何罚款

  • 问政网友:霞霞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6-03-22 11:36:55

你好!我是外地人城镇户口,老公是泸县农村户口,我们两人于2011年11月生下一女,当时我还没有到法律生育年龄,所以就没有办理准生证,现在国家二孩政策开放了,我想问一下我们这种情况下给孩子上户口需要罚款不,罚款的标准是不是全省或全市统一的,罚款金额是多少。谢谢!

问政跟踪
  • 1 2016-03-22
    11:36:55
    霞霞 已问政
  • 2 2016-03-22
    15:47:34
    泸县 已受理
  • 3 2016-04-06
    08:56:55
    泸县 已回复
  • 4 2016-04-06
    09:29:54
    霞霞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6-04-06 08:56:55

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回复

网友“霞霞”,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上咨询2011年非婚生育现如何罚款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违法生育上户

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均发文要求违法生育子女上户与处理脱钩,我县坚决贯彻上级精神。您可以直接在自己户籍所在地或者丈夫户籍所在地为孩子申请入户,具体步骤和资料需咨询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关于非婚生育子女处理

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如果您要在我县处理,按照我省规定“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需提供您户籍所在市城镇人口2010年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征基数。


如仍有疑问,可来电咨询,电话819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