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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结婚证补办问题

  • 问政网友:huswell
  • 问政对象:纳溪区
  • 提问时间:2016-03-23 11:01:44

我父母因故要在纳溪补办结婚证,但都在海口工作很难专门回来。根据最新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这个“他人”是必须当事人之一还是可以指定第三人代办?他们想指定在纳溪的妹妹代办可以吗?谢谢。

问政跟踪
  • 1 2016-03-23
    11:01:44
    huswell 已问政
  • 2 2016-03-23
    11:59:16
    纳溪区 已受理
  • 3 2016-03-24
    09:48:29
    纳溪区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
  • 回复时间:2016-03-24 09:48:29

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回复

网友:

你好!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同时,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