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咨询结婚证补办问题
- 问政网友:huswell
- 问政对象:纳溪区
- 提问时间:2016-03-23 11:01:44
我父母因故要在纳溪补办结婚证,但都在海口工作很难专门回来。根据最新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这个“他人”是必须当事人之一还是可以指定第三人代办?他们想指定在纳溪的妹妹代办可以吗?谢谢。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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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3
11:01:44 huswell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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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3
11:59:16 纳溪区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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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4
09:48:29 纳溪区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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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
- 回复时间:2016-03-24 09:48:29
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回复
网友:
你好!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同时,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