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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领养的独生子女家庭不可以享受独生子女补贴吗

  • 问政网友:Lliu
  • 问政对象: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 提问时间:2025-09-03 15:00:12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我想咨询一下为什么领养的孩子父母,不能领取独生子女补助金?以前90几年,国家倡导独生子,二胎罚款,我的父母把我路边捡回来,给我上了户口,办理了独生子女证,这一辈子就没有再生了,既然独生子女证有了,现在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说国家政府是给亲生的才行,这不是偷换概念吗?捡的还不行,明明做好事的是两个老人,把我抚养长大,也激励支持国家政策,但是现在政策说明不支持领养了,干嘛当初要发光荣的独生子女证,如果是相关部门领导制定的这个政策,对普通老板姓太不公平了

问政跟踪
  • 1 2025-09-03
    15:00:12
    Lliu 已问政
  • 2 2025-09-04
    16:51:26
    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已受理
  • 3 2025-09-05
    16:11:54
    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 回复时间:2025-09-05 16:11:54

纳溪区卫生健康局回复:

网友:

您好!现将您的问政回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卫规〔2022〕1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中关于收养子女问题明确规定:1.未曾生育仅有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2.夫妻依法生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收养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经与您电话沟通核实,男女双方在收养子女前后未有生育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中“未曾生育仅有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不符合申报条件。另外,根据上述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要件,不能作为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依据。相关政策已通过电话给您详细解释,您已表示知晓。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如还有疑问,可请再咨询区卫生健康局家庭健康股办公室,电话:0830-428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