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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泸州是否强制要求私营企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 问政网友:Ashor
  • 问政对象:市公积金中心
  • 提问时间:2025-09-10 12:39:42

1. 法律与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的全国性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全国都具有法律效力。其中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这些条款中的“单位”泛指所有用人单位,明确包括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2. 强制性的含义

“强制性”意味着:

非选择性: 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即使是个体工商户雇佣了员工)、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亏损也需缴纳),都必须依法执行。

员工不可放弃: 即使员工主动出具“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书面声明,此类声明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企业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己的缴存义务。

与社保同属性: 它和“五险”共同构成法定的职工权益,通常合称为“五险一金”。

3. 缴存基数与比例

缴存基数: 一般为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具体比例由单位在上述范围内自主确定(通常单位比例和个人比例相同)。例如,单位确定比例为10%,那么单位和个人各按员工缴存基数的10%进行扣缴和支出。

据我所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于成都、杭州、深圳等地的私营企业来说,为员工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无可争议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职工住房权益的重要制度,任何以“福利”为借口拒绝缴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无论是企业主还是员工,都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一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秩序。

以下是咨询的问题:

问题一:泸州市是否强制要求私营企业缴纳?

问题二:若问题一成立,私营企业未给在职期间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离职后,是否有理由追回损失?

问题三:若问题二成立,怎么追回?按照什么比例追回?

问政跟踪
  • 1 2025-09-10
    12:39:42
    Ashor 已问政
  • 2 2025-09-10
    15:45:45
    市公积金中心 已受理
  • 3 2025-09-11
    17:00:53
    市公积金中心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 回复时间:2025-09-11 17:00:53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于09月10日咨询的信件收悉,现就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如果您所在单位存在未给员工缴存公积金情形,可以向所属区县公积金窗口进行电话咨询或现场投诉。

感谢您对公积金事业的支持和信任,若还有疑问,请拨打归集咨询电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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