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口附一(川一口腔)到处在乡镇无证摆点,严重违反医疗广告相关规定,扰乱市场
- 问政网友:海棠花
- 问政对象:泸县市场监管局
- 提问时间:2025-09-17 11:11:02
川口附一在兆雅,泰安,得胜。云龙,石洞等多乡镇点租门市摆点,并随意请个非专业人员看店,向群众提供非专业的医疗咨询,并在门店内违规张贴医疗广告(展示费用以及患者病例照片),扰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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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1:11:02 海棠花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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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8:24:50 泸县市场监管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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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9:06:41 泸县市场监管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市场监管局
- 回复时间:2025-09-23 19:06:41
网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咨询“川口附一(川一口腔)到处在乡镇无证摆点,严重违反医疗广告相关规定,扰乱市场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已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 现行法律与政策精神:1.《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该条款属于授权性规范,并非强制性要求。企业是否设立分公司,享有自主选择权。2.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正式发布,其中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这一规定从国家政策层面明确否定了强制登记的要求,旨在打破地方保护、消除市场壁垒,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试用版)》表明,“信息咨询服务”属于一般经营项目,并无法律法规规定此类业务跨区域经营必须设立分公司。
(二) 结论: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无照经营基于以上法律政策背景,对该公司的行为可做如下认定:1.该公司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该公司是依法在泸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营业执照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非“无照”。2.国家允许跨区域经营一般项目。该公司在泸县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并非以“分公司”名义独立运营。在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行为不违反现行登记管理制度。3.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政策精神。强制要求企业从事一般项目在经营地设立分公司,属于《意见》明确禁止的“变相设定准入障碍”行为。因此,该公司未在泸县办理分公司登记的行为不构成无照经营。
(三)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门市持有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为龙马潭区,您提及的违法广告问题因涉及龙马潭和泸县多个乡镇,为提高工作效率,经与龙马潭市场监管局沟通,我局已将相关调查情况移交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感谢您的问政,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