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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为城镇化发展作出贡献的老人想叶落归根 老有所安居

  • 问政网友:张之玺
  • 问政对象:泸县农业农村局
  • 提问时间:2025-09-19 17:14:36

基本情况:年过六旬的老人,户籍地原在农村,十几年前在未知整户迁出弊端的情况下整户迁出,但仍与生产队保持紧密联系,参与社事;城镇无房,老家宅基地上90年建的近300平方米预制板砖房经21年9月6级地震后受损不再是安全住房,且县内因资源开采常有小震,住房抗震加固经济成本巨大且施工安全风险高。

核心诉求:能在老家宅基地重建一处小面积的平房,重要的是可以安全的长期生活居住在村集体,余出的宅基地面积愿意无偿退出。

基于现实,还请领导直接在线解答以下疑惑:

  1. 今年5月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符合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可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问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是指整个村的村民还是所在村小组(队)的村民同意呢?除此,确认成员资格还需要提供其他什么材料吗?
  2. 如果成员资格确认,按照第十三条第六款“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户口按规定还不能迁回原籍,那是否能申请到重建呢?
  3. 如果以上不行,那申请我县宅基地特殊资格权后,可以申请重建吗?
  4. 如果都不行,还有哪些途径可以进行申请?为城镇化发展作出贡献的老人只想叶落归根,老有所居。
  5. 如果目前没有任何重建途径,那如现在很多群众不得已而采取的墙改梁、改框架、预制换现浇等耗资大且风险高的抗震加固是否可行?如果期间出现安全事故,官方是否也有责任?或者农房因无力修缮将来倒塌,遇到安全事故,官方是否也有责任?
问政跟踪
  • 1 2025-09-19
    17:14:36
    张之玺 已问政
  • 2 2025-09-22
    17:43:30
    泸县农业农村局 已受理
  • 3 2025-09-26
    08:30:23
    泸县农业农村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农业农村局
  • 回复时间:2025-09-26 08:30:23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有话请你说”网络问政平台上咨询“整户迁出为城镇户口后再申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什么材料”等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并未明确怎样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及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若您想了解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流程,需等待省、市、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具体的地方规范性细则文件后,再对照相关文件回复您。现阶段,请您持续关注、耐心等待。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籍不相关联,一般情况下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把户籍迁回去。2、集体经济组织在籍农村居民(农业户口)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村民获得宅基地的特定身份权利,不能流转和继承。宅基地资格权人只能以户为单位依法申请配置宅基地。农村居民只能在一个集

4体经济组织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禁止因婚姻嫁娶、跨区迁移等因素在两个及以上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特殊资格权为泸县第二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期间探索的试行政策,现改革试点结束,相应试行政策已废止。3、依据《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泸县住建发〔2025〕12号)文件规定:农房实施改扩建或改动房屋主体结构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注册执业资格以及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建筑专业人员出具改扩建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原农房重新装修,若不改变主体结构,只改水电门窗,则无需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感谢您对泸县农业农村局工作的关心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