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溪区永宁街道锦绣华府车位费涨价问题
- 问政网友:用户f7281
- 问政对象:纳溪区住建局
- 提问时间:2025-09-20 19:45:40
尊敬的纳溪区政府住建局主管部门领导:
您好!
我是纳溪区永宁街道锦绣华府的业主。近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连续发布了两则通知,其内容涉及业主切身利益,且其程序与具体措施,我们认为存在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之嫌,特此向贵单位问政,恳请调查并予以协调纠正。
一、 事由简述
道路施工通知:政府于9月18日发布通知,为完善安全设施,计划于9月22日对小区路段进行整治,并要求居民勿在路段停车。我们理解并支持政府为公共安全所采取的措施。
物业收费变更通知:小区物业于9月19日发布通知,核心内容为:
取消停车位按半年、按季度租赁的缴费方式。对所有租赁车辆每月加收50元“管理费”。
宣布此收费标准调整于2025年9月20日凌晨开始正式实施。
二、 基于《民法典》的质疑与诉求。
我们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在以下方面可能涉嫌违法违规:
(一) 单方变更合同,涉嫌违反公平原则和合同编规定。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停车位的租赁方式(如季租、年租)及费用是合同的重要内容。物业公司在未与广大业主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原有的缴费优惠方式并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每月50元管理费),这实质上是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违反了“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基本原则。
(二) 程序仓促,涉嫌违反绿色原则及剥夺业主知情权与协商权
根据《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物业公司于9月19日发布通知,次日(9月20日)凌晨即生效实施。这种“今天通知,明天执行”的模式:
未给予业主合理的反应和过渡时间,导致已按原方式缴费的业主权益受损,新的租赁者被迫立即接受新规,有失公平。此突然调整极易引发混乱和矛盾,与政府正在进行的安全整治工作氛围不相协调。变相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与物业进行协商的权利。
(三) 政府施工与物业调费在时间上的耦合加剧了业主困境
政府将于9月22日锦绣华府小区路段进行整治,禁止停车。物业恰在施工前(9月19日)突然宣布大幅调整停车收费政策并于政策前夜(9月20日)生效。这两个事件在时间上紧密接连,客观上利用了政府下发通告带来的停车位紧张局面,迫使业主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接受物业的不合理调价,此举有趁人之危之嫌,进一步凸显了其行为的不公平性。
三、 我们的诉求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恳请政府主管部门:
介入调查小区物业此次停车收费调整的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其加收“管理费”的依据和成本核算是否合理透明。责令物业公司暂停执行此次仓促的、未经协商的收费调整方案,恢复车位按半年、按季度租赁的缴费方式。督促物业公司就停车收费等重要事项,按照《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进行充分、友好的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前,应维持原有收费标准和方式。建议贵单位加强对物业公司行为的日常监管,指导其依法依规履行合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感谢您百忙之中阅读此信,期待您的关注与回复,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此致
感谢领导,为我们群众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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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5-09-20
19:45:40 用户f7281 已问政 -
2
2025-09-23
10:36:33 纳溪区住建局 已受理 -
3
2025-09-25
17:47:11 纳溪区住建局 已回复 -
4
2025-09-25
18:41:43 用户f7281 已评价
- 回复单位:纳溪区住建局
- 回复时间:2025-09-25 17:47:11
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回复:
网友:
您好!现将您的问政回复如下。
经核实,根据(泸纳发改价格〔2013〕3号)文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锦绣华府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为一级服务,电梯住宅一级(元/平方米▪月)≦1.50,电梯住宅二级(元/平方米▪月)≦1.30,电梯住宅三级(元/平方米▪月)≦1.00,车位卫生费每月50元,该物业企业符合目前我市收费标准。车位产权属于开发企业,车位管理费属于市场行为,目前该小区停车位收费标准以及车位租赁方式维持原来不变,因您手机一直无人接听无法与您联系沟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如有其他疑问,可咨拨打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物业股办公室电话咨询,0830-4218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