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级甲等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三甲医院报销比例问题
- 问政网友:御夏
- 问政对象:江阳区医保局
- 提问时间:2025-09-22 10:03:36
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原则。参保人员在二级甲等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首诊医疗机构就医的,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到上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不降低当次住院报销比例”。
相关事实:从江阳区南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办理了转诊单)到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就医治疗,最终产生总费用约20000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费用约13000元、乙类先行自付金额约2000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为约7000元。
问题:按规定的内容,个人理解为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病情需要转诊到三甲医院继续治疗不降低当次住院报销比例(即应按90%比例进行报销),但本次报销金额明显未达到90%,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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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0:03:36 御夏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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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7:18:28 江阳区医保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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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7:20:25 江阳区医保局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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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7
23:10:17 御夏 已评价
- 回复单位:江阳区医保局
- 回复时间:2025-09-24 17:20:25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咨询“报销比例”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泸市医保发〔2022〕44号)第二十九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60%;第五十条: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到上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不降低当次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基层首诊的,降低当次住院报销比例10个百分点。经核实,您所咨询的患者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正确,未降低报销比例。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江阳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