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街云溪水族有无资质贩卖犬猫
- 问政网友:网友1314
- 问政对象: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 提问时间:2025-09-29 09:48:04
我是住在步行街的一名住户。纳溪商业步行街经营猫狗的这家店铺长期贩卖病猫病狗。有无合法的经营许可证以及动物防疫合格证!每天路过的时候臭气熏天!猫狗叫唤的声音此起彼伏。夏天在阳台上也经常看到他们随意直接丢弃一些病死热死的犬猫在对面生活垃圾箱里!严重损害我们居民的生态环境!你们是主管部门是否尽到了职责来监管这些不良商家?允许他们贩卖来源不良的犬猫!如没处理好会继续投诉上级部门。还我们步行街一个干净卫生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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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09:48:04 网友1314 已问政 -
2
2025-09-30
09:37:34 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已受理 -
3
2025-10-09
17:14:42 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 回复时间:2025-10-09 17:14:42
网友:
您好!现将您的问政回复如下。
经核实,纳溪商业步行街云溪水族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泸州市纳溪区杨氏宠物经营部”,经营范围为“宠物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因宠物销售不属于特种经营范围,无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是否合法经营建议咨询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故销售犬猫等宠物不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第五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故病死犬猫等宠物应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我局工作人员已上门约谈提醒云溪水族经营者,要求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属于其店铺的宠物加强管理,减小噪声污染,做好日常清洁卫生工作,对于店铺内的病死宠物需及时交第三方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主动接受辖区官方兽医监督,做好销售宠物的动物检疫工作,避免动物疫病传播。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如还有不清楚的疑问,可再咨询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830-4210677。
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