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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投诉酒城一号物业乱收费

  • 问政网友:手机端用户
  • 问政对象:市发展改革委
  • 提问时间:2016-03-25 13:07:29

之前分别问政了泸州市二次供水收费是否合理,以及投诉了酒城一号二次供水收费不合理,分别由发改委和街道办给了回复,说二次供水是合理的,但是针对酒城一号3.4元一方的二次供水收费标准,小区内部分业主认为这个收费不合理。请物价局督促云帆物业这个只管收钱不办事的物业公司,拿出3.4元一方的收费理由,另外街道办回复的物业合同上有对二次供水的收费价格约定,小区业主表示均未签订和看到该合同。另外,发改委回复的二次供水价格是与实际使用有关,怎么又变成合同约定价格?因为问政上并无物价局这个部门,查了下,物价局属于发改委的下属机构,请物价局的领导关注并处理下此事,让老百姓明白消费!

问政跟踪
  • 1 2016-03-25
    13:07:29
    手机端用户 已问政
  • 2 2016-03-25
    15:17:11
    市发展改革委 已受理
  • 3 2016-04-08
    10:26:32
    市发展改革委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 回复时间:2016-04-08 10:26:32

网民朋友: 

您好!您于2016年3月25日在泸州网络问政平台上“投诉酒城一号物业乱收费问题”的提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二次供水概念及加价收费依据问题。所谓二次供水是指: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加压、储存等设施供给用户的供水。其加价应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泸州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规范城市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市发改价资[2013]88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二次供水加价范围、方式问题。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泸州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规范城市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市发改价资[2013]887号)文件规定,二次供水加价范围为:二次供水设备的电耗和水损(与水司结算的贸易结算总表读数与各户表读数的差异);加价方式:一是对二次供水产生的电耗和水损,实行按实分摊;二是物业服务双方约定将二次供水产生的电耗和水损计入物业管理费,不单独对二次供水实行加价。具体选用何种方式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三、关于酒城一号二次供水收费偏高问题。经调查,酒城一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是在我市三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收预估二次供水所需的电耗和水损费用构成的。目前我委已要求酒城一号物业公司严格按照《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泸州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规范城市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市发改价资[2013]887号)文件规定,对二次供水产生的电耗和水损,采用按实分摊方式执行。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