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阳光江湾壹号院接房时违规要求业主预交一年物业费 希望相关部门督促改正
- 问政网友:realmingzhi
- 问政对象:江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提问时间:2025-10-13 15:26:32
阳光江湾壹号院接房时,物业要求预交一年物业费,否则无法办理接房。该行为违反《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泸市府发(2018)63号)文件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费一次性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请求主管局督促该建筑公司与物业予以改正。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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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5:26:32 realmingzhi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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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0:35:25 江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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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0:38:23 江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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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回复时间:2025-10-15 10:38:23
网民朋友:
您好!您咨询“阳光江湾壹号院接房时违规要求业主预交一年物业费 希望相关部门督促改正”的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阳光江湾壹号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五项规定:“业主的物业费从物业交付次日起按半年交纳”。我局已督促物业公司严格按照备案合同约定内容执行,预交物业费为业主自愿行为,物业公司不得强制要求业主进行物业费预交事宜。
感谢您对江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仍有疑问,可来电咨询,联系电话:0830-3108016
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