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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恳请责令泸州维本利达投资有限公司退还非法代收业主购房契税的报告

  • 问政网友:刘明金
  • 问政对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提问时间:2025-10-13 16:45:48

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本人系泸州市江阳区市民,于2017年11月22日与泸州维本利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680415161W;法定代表人:赵明华;地址:泸州市江阳区蓝安东路26号)签订领袖江南国际社区B区《商品房买卖合同》(领袖江南二期23号楼2206室),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杨桥体育公园B地块23号楼房产一套。该公司在收取房产首付款时,强行代收本人契税9246元。截至2025年7月,该公司既未代本人向税务机关上缴契税,也拖延拒不退还上述款项,致使本人长期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且该公司无偿占用(截留挪用)本人上述资金长达7年半。现将有关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详述如下:

一、泸州维本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代收契税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据此,泸州维本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并非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不具备代收契税的资格。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契税由地税机关直接征收,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据此,税务机关不得委托房地产企业代征契税,泸州维本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代收本人契税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代征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该规定,税务机关应对泸州维本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代征契税的行为进行处理,责令其退还收取的契税,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二、泸州维本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强行收取契税无合同依据且主体不适格

本人与泸州维本利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领袖江南国际社区 B 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由该公司代征契税。该合同的《补充协议》(该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签定本协议,须交付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此条款亦未明确约定由泸州维本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人代征契税,本人亦未签署过任何税款代收相关委托书。按照规定,契税理应由本人向税务机关直接缴纳。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不具备收取契税的主体资格,其无权依据前述《补充协议》第十九条向本人强行收取契税。

三、与该公司协商及处理情况

本人多次与泸州维本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协商,要求其退还代收的契税,但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退还。该公司曾提议,由本人垫付税款自行前往税务机关缴纳以办理住房登记(《房屋产权证》),之后再到该公司退还其代为收取的费用。

本人于2023年1月17日自行出资前往江阳区税务局缴纳契税,并正常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当日,本人到该公司要求退还其代收的契税9246元,该公司承诺三个月后退款。但三个月后,本人再次要求退款时,该公司明确表示当年内不会退款,次年待公司有钱了再退。时至今日,公司言而无信,一拖再拖,拒不退还。本人也曾求助于蓝田街道办和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江阳区税务局,均未果。

四、诉求

综上,本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泸州维本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在明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规定的情况下,以非法占用业主资金为目的,强行收取并长期无偿使用本人及同期购买领袖江南国际社区B区房产业主的契税资金,导致本人长期无法正常办理《房屋产权证》。在本人自行出资缴税办证后,公司仍拒绝退款,其行为已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

根据泸州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4年10月16日《信访工作专报(第13期)》精神第三点第(二)点:“对开发企业代收契税被挪用无法办理产权的,建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督促指导属地政府组成工作专班进行清理核实,通过约谈企业、联合执法等方式督促开发企业限期筹资、动用监管资金、冻结资产等方式筹集并缴纳代收的契税。对购房群众重新缴纳契税并要求开发企业退还代收资金的,建议由属地政府牵头,组织群众与开发企业进行协调,通过扣付购房余款、资产清偿、制定退款计划,或者引导诉讼解决争议等方式化解矛盾。”

综上,恳请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和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泸州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4年10月16日《信访工作专报(第13期)》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的通知》(泸市府办领〔2023〕11 号)有关指导精神,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责令并督促泸州维本利达投资有限公司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限期退还非法收取本人的税款9246元,切实维护受害群众合法权益。

问政跟踪
  • 1 2025-10-13
    16:45:48
    刘明金 已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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