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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泸市发改价费【2016】96号文件

  • 问政网友:水往上流
  • 问政对象:市发展改革委
  • 提问时间:2016-03-26 08:46:09

我今天在泸州晚报上看见泸市发改价费【2016】96号文件,但是我在发改委网上未搜到。

问政跟踪
  • 1 2016-03-26
    08:46:09
    水往上流 已问政
  • 2 2016-03-28
    10:30:37
    市发展改革委 已受理
  • 3 2016-04-01
    11:03:06
    市发展改革委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 回复时间:2016-04-01 11:03:06

泸市发改价费〔2016〕96号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第一批泸州市城市停车场机动车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泸州市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请示》(泸市基投司〔2016〕7号)收悉。根据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泸市发改价费2012〕403号)文件规定,为加强泸州市城市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同时结合你司提供的城市停车场建设、验收等相关申报资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承建的第一批泸州市城市停车场:龙马潭区陶然路、龙马潭区杜家街龙马广场、江阳区原白招牌体育广场、江阳区龙驰路以及纳溪区紫阳大道等5个城市室内停车场共计2464车位开展对外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详见附件1

二、车辆停放人要求长期租用停车场固定车位的,停放服务费由车辆停放人与停车场经营者协商并以合同形式约定。

三、本批复从2016310日起开始执行。请你司接此批复后,及时将本批复所涉及的各类车型收费标准及计费单位等在缴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附件 1.泸州市城市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2.泸州市           城市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

费公示栏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18

附件1

泸州市城市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车型

收费标准

小型车辆

5/·1小时内

中型车辆

6/·1小时内

大型车辆

7/·1小时内

摩托车

      2/·2小时内


备注: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车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上规定的车辆车型为准。

2、对车辆临时进入停车场不超过20分钟(含20分钟)的,

减半收取停车费;

      3、车辆停放超过1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

      4、摩托车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每2小时加收1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煤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附件2

泸州市            城市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栏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5分钟收费情况,超过1小时加收及其他收费情况和免收情况等。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                                     泸州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注:公示栏大小根据各停车实际情况自行制作,一式两块,分别置放于停车场入口处醒目其位置和收费点醒目位置,颜色统一为白底蓝字,字体统一为宋体。)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21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