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重污染天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合法性、合理性相关问题的咨询
- 问政网友:欢乐的橙子
- 问政对象: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提问时间:2025-10-16 22:47:14
泸州市公安局关于启动主城区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重污染天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泸市府规〔2023〕7号),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决定,泸州市公安局于2025年11月1日0时至2026年1月31日24时,实施主城区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是否合法?如果合法,那第二个问题,我关注到去年宜宾相关限行,是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采取的,并没有直接限行3个月,谁的政策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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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22:47:14 欢乐的橙子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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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0:32:03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转交 -
3
2025-10-21
15:14:11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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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9:58:06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回复时间:2025-10-21 19:58:06
回复:您好,收到来文后,交管支队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秩序科进行核查并回复,现将回复如下:
泸州市实施的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基础。该措施严格依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重污染天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泸市府规〔2023〕7号)开展,该规章由市政府依法制定,明确有效期5年(2023年11月1日至2028年10月31日),目前处于有效实施期内。2025年度的限行措施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依法研判后启动,泸州市公安局据此发布具体通告,程序完全合规。限行范围、时间、车辆类型等均在规章授权范围内明确界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要求。
泸州采取的措施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该措施基于泸州盆地气候特点及冬季污染物易累积的实际情况,提前框定11月至次年1月的高发期,提前削减污染累积,固定时段进行限行便于公众预期和出行规划,并参考了省内类似城市的做法。这与宜宾市采取的“预警后限行”模式,均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授权、结合本地污染特征和应急管理需求制定的不同策略,各有侧重。泸州的方案更侧重于污染的提前预防和社会的确定性管理。
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