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通翡翠滨江开发商违法新画车位严重危害消防法和公共安全、侵占人防工程区域
- 问政网友:用户1b074
- 问政对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提问时间:2025-10-23 20:43:20
我购买了鸿通·翡翠滨江开发商——泸州市鸿通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通华远公司”)位于江阳区康城路三段18号鸿通·翡翠滨江小区9号楼1单元负1楼的预售地下车位。
2025年10月23日,开发商鸿通华远公司在车位延期未交付的情况下,在9号楼1单元负1楼共267个车位,离开车库的唯一逃生通道的前面,歪七竖八地新画了10多个车位(见附图),开发商画该批车位存在5大违法问题,是典型的“为了多卖几个车位,不顾业主死活”的行为。烦请市政府立即成立联合执法组,对开发商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严令开发商恢复如初。
一、严重违反消防通道规定,构成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9号楼1单元负1楼267个车位的唯一逃生通道的前面被开发商施划停车位,剩余净宽度不足6米,导致车辆无法会车,严重堵塞消防通道,一旦负一楼发生火灾,消防车无法顺利进出,违反《消防法》等法律,构成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8条: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米,且应保证环形或双车道会车条件。
二、侵占人防工程区域
9号楼1单元负1楼为人防地下室,通道区域属于人防工程的一部分,人防工程的出入口、通道、疏散区域必须保持畅通,开发商在人防通道上施划停车位,严重侵害人防设施,违反了《人民防空法》等法律。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法》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三、影响紧急救援和人员疏散
9号楼1单元负1楼267个车位的唯一逃生通道被开发商占用变窄后,不仅消防车无法进入,连救护车、救援车辆也无法通行。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车辆堵塞将导致人员无法及时疏散。该通道是全体业主共有的紧急疏散通道,开发商擅自占用,侵犯业主共有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违反了《民法典》等法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占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擅自变更地下车库规划,未按图施工
开发商在交付后擅自更改原规划的车位布局,在通道区域新增车位,属于未按批准的规划图纸施工。原规划中该区域为行车通道,而非停车区域。开发商未取得规划变更许可,擅自将行车通道改为停车位,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五、车位施划不合规,影响正常通行
新增车位“歪七竖八”,施划不规范,导致车道净宽不足,车辆无法安全会车,违反国家车库设计标准未按标准尺寸和角度施划,导致车辆停入后进一步压缩通道空间。开发商违反了违反《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关于车道宽度、停车位尺寸、转弯半径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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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20:43:20 用户1b074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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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0:32:0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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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41:2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受理



